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赵X与被上诉人周X是母子关系,被上诉人孙X与周X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赵X称,2015年孙X与周X购房时,自己支付了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自己又支付了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这些款项都是出借给二人的借款,要求孙X与周X共同返还。然而,孙X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并非借款,且赵X与周X系母子关系,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同时店铺系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属投资行为,并非借款。周X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二审未到庭。
第一,借贷合意是否存在
法院查明,赵X虽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没有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赵X与周X是母子关系,且案件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因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由于缺乏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第二,购房款的性质
赵X作为周X的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资金支持。在没有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借款。法院认为,不能仅仅因为赵X支付了购房相关费用,就认定是借款,这种亲属间的资金支持可能有多种原因,不能简单归结为借贷。
第三,店铺相关款项的性质
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其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且投资款具体金额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法院据此认为,赵X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成立。
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亲属间涉及较大金额的经济往来时,一定要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是借款,最好写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信息,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借贷关系。要是投资,也应该签订投资协议,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要因为是亲属关系就不好意思把事情说清楚,不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结尾
这起案件最终以赵X的诉求被驳回告终,给大家提了个醒,亲属间的经济往来也需要有明确的法律约定。本案的代理律师是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李丹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北京大学法学专业的学习经历,让他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在处理这起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时,他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帮助被告取得了良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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