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孟亮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民商事领域,他善于处理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案件,注重从刑事侦查视角审视民事证据链,为客户提供“刑民交叉”综合解决方案。
此次涉及的是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原告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XX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交付货物后,第三人仅支付部分货款,仍剩余99万元未付。原因是被告廊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导致原告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被告则辩称,第三人已通过诉讼方式向其主张债权,“怠于行使”的状态已不存在,且第三人有充足财产偿还债务,原告应直接起诉第三人。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分供工程结算书以及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等,能证明其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但关键缺失证据是关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状态在起诉时是否依然存续的证明。
赵孟亮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他仔细研究第三人起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确定第三人起诉时间晚于原告代位权诉讼时间。同时,收集第三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现其存在多起被执行记录,以此证明第三人资金压力大,影响了对原告债权的履行。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以第三人已诉讼为由,主张“怠于行使”状态消失。赵孟亮律师回应称,原告提起诉讼时第三人并未起诉,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且第三人诉讼的案涉款项可从被告欠付第三人的款项中扣除,代位权并未消失。第三人也认可原告代位权的诉请,称被告欠付巨额工程款,导致其对下游付款压力加大,影响了对原告债权的履行。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债权(起诉时间晚于原告),影响了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依法支持原告的代位权诉讼,判决被告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原告99万元货款。
赵孟亮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关键时间节点,确定代位权诉讼与第三人诉讼的先后顺序;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通过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证明其资金压力;结合法律规定,紧扣《民法典》相关条款,以证据论证“怠于行使”状态的存续,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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