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至2024年期间,原告XX(嘉兴)XX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之间存在多笔消泡剂交易。原告依据被告指示将货物送至江苏XX公司,并按上海XX公司开票信息开具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为174,562.50元。原告称上海XX公司仅支付54,000元,尚欠120,562.50元,遂将上海XX公司、江苏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共同诉至法院。江苏苏州地区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刘巍律师自2000年起执业,接受被告委托处理此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刘巍律师凭借曾担任公诉检察官积累的刑事案件经验,迅速梳理交易模式与证据链条。主体层面,他主张本案买卖合同相对方仅为原告与上海XX公司,江苏XX公司仅作为收货方参与,未与原告发生直接交易往来,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基于此,李某作为江苏XX公司股东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精准的主体切割思路,是其在过往刑事诉讼中培养的对法律关系敏锐洞察力的体现。
金额层面,刘巍律师针对原告提交的9张发票逐一质证。他指出其中6张电子发票已认证抵扣,可视为对货物交付的认可,但另外3张纸质发票原告未能证明实际交付被告,且对应货物交付证据不足,不应计入欠款金额。这一严谨的证据质证方式,得益于他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链薄弱环节的精准把握能力。
费用层面,刘巍律师强调双方未约定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承担方式,原告该项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应予以驳回。他在处理案件时,充分运用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积累的经验,善于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刘巍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付款义务人仅为上海XX公司,江苏XX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李某亦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认定有效货款金额为111,312.50元,扣减已付54,000元后,尚欠57,312.50元,较原告主张减损超50%;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刘巍律师作为苏州市优秀律师,曾获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其代理的《宋某故意伤害案》入选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还主编《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等行业专著,以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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