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司法实践中,伤者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确定等问题,常引发争议。罗心艳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便涉及此类难题。
伤者系某XX工程公司招用的项目施工人员,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时从8楼风井口坠落,造成多处严重伤情,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一级,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XX工程公司为项目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但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将保险的诉讼权、受益权转让给伤者。罗心艳律师接受伤者委托后,向法院提起保险纠纷诉讼。
罗心艳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证据,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一是伤者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付;二是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赔付还是按伤者实际损失赔付;三是医疗费赔付的具体金额及依据。
案件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仅在XX工程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赔付,案涉保险为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且伤者已获工伤保险赔付,同时主张非侵权人不应承担诉讼费。第三人XX工程公司认可伤者诉请,确认已转让保险权益,未报销医疗费部分主张按保险限额处理。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罗心艳律师逐一发表代理意见。她指出,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赔偿时,受害者有权直接向保险机构主张赔付,本案中XX工程公司无力赔付并转让保险权益,伤者具备直接起诉的主体资格。同时,案涉保险合同条款存在前后矛盾,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限额赔付。此外,伤者主张的医疗费有正规票据佐证且未超出限额,保险公司应予赔付,诉讼费也应由作为败诉方的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罗心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伤者伤残赔偿金600000元;支付伤者医疗费16846.96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伤者预交的多余受理费依法予以退还。若保险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伤者可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罗心艳律师在执业2年中,通过专业的代理,为伤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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