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许XX与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定金合同纠纷,让刘昊东律师展现出了他卓越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办案风格。
许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XX公司返还已付诚意金50万及相应利息,XX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抵销租金等费用。一审法院虽支持许XX退还诚意金的请求,但在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认定上出现偏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退款时间及利息未明确约定,主张利息从双方达成退款合意之日起计算。
此时,刘昊东律师作为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此案。刘昊东律师自2019年3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面对这起定金合同纠纷时,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察觉到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二审期间,刘昊东律师指导许X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该证据证明许XX一直向XX公司主张权利,但XX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同时,刘昊东律师仔细研究《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发现其中明确约定“认购后如想放弃会员资格其所缴纳的诚意金将于交款6个月后由XX福城按规定连本带息(月利息1%的利息)给予退还”。
刘昊东律师紧紧抓住这一合同约定,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指出,许XX所预购的商铺一直未能开工建设,XX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于交款6个月后即20XX年X月XX日退还诚意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刘昊东律师的观点,认为许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维持了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同时变更了利息计算方式,判令XX公司以50万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向许XX支付从20XX年X月X0日起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为许XX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彰显了刘昊东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始终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与高效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减损止损、实现合法诉求。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刘昊东律师将继续用他的专业知识和智慧,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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