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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案,律师辩护助力被告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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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04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24年
律所: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0711710382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556764998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执业近二十年,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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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张X等人与谢XX等人发生冲突,谢XX被吴X持刀捅伤死亡。东莞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张X。执业多年的李晖律师接受委托,提出张X不构成该罪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定张X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伤害致死案,律师辩护助力被告减轻处罚

在张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中,这一程序点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执业22年、处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的李晖律师,深知在此类案件中,准确判断因果关系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李晖律师接受张X亲属委托并经其同意担任一审辩护人后,按照他在众多刑事案件中的操作习惯,接案后第一时间申请查阅全部侦查卷宗。在过去二十多年处理过的数百起刑事案件中,李晖律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明白故意伤害案件中证据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他仔细查阅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同时多次会见张X。在首次会见时,执业经验丰富的李晖律师不仅向张X了解案情,更向他讲解涉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告知其诉讼权利,防止张X在侦查人员讯问下做出不利供述,还给张X传递了家人的问候,稳定其焦虑情绪,建立了信任关系。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李晖律师提出张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观点。他向法院阐述,谢XX的死亡是吴X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与张X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且张X与吴X事前无通谋,事发时未形成共同犯意,张X对吴X持刀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没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张X在被害人倒地后击打其面部的行为是一种殴打行为,未造成任何损害,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初步认为张X参与了殴打被害人,有一定责任。李晖律师凭借其多年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经验,补充理由称,从证据上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X的行为与谢XX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张X在整个事件中作用较小。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晖律师部分意见,认定张X虽参与殴打被害人,但并非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经过一系列的工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张X减轻处罚,判处张X有期徒刑四年。李晖律师凭借其22年的执业经验,在这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中,准确把握程序关键点,与办案单位积极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减轻处罚的结果,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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