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代理原告关某,要求被告张X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案情内容
2024年11月1日,被告张X驾驶大型拖拉机时后托板脱落,撞伤行人关X,交警认定张X负全责。关X受伤住院32天,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75日,营养期45日。关X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1万余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外购药无医嘱、伤残赔偿金计算年限应为12年、精神抚慰金过高。
关X面临着若诉求得不到支持,自身因伤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的风险。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收集整理证据,迅速制定全面的诉讼策略。
一是在法律定性上,依据司法解释,明确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侵权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二是在证据层面,提交病案、医疗费票据、购药发票、出院医嘱等证据,证明外购药及复查费的合理性。
三是合理主张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
庭审交锋/关键抗辩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外购药费用提出质疑,认为无医嘱不应支持。律师回应称,出院医嘱中明确要求服用利伐沙班及定期复查,该费用属合理医疗支出。对于伤残赔偿金计算年限,律师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律师指出:“本案中,原告的外购药费用是根据出院医嘱产生的,是合理且必要的医疗支出,应当得到支持。”
案件结果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关X各项损失合计99,481.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2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3362元,原告负担118元,被告负担3244元。本案取得胜诉结果,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律师总结/本案意义
本案在被告质疑外购药及赔偿年限的不利情况下,凭借律师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证据的充分组织,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足额赔偿,充分展现了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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