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驾驶车辆因道路结冰侧滑与护墙碰撞,车辆严重受损。虽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尹某手中仅有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单等基础材料,对于车辆损失数额难以确定,面临着证据不足的困境。
2024年,尹某找到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的韩虎伟律师寻求帮助。韩虎伟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民事纠纷案件900余件,尤其擅长劳动工伤赔偿等案件,在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韩虎伟深知在这类案件中,确定车辆损失数额是关键,他决定先全面梳理手头的基础证据,确保诉讼主体适格、事实清晰。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韩虎伟律师熟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规则。面对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数额的异议,他在紧张的诉讼时限内采取了非常规策略——果断向法院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普通代理可能会陷入与保险公司就损失数额进行无谓的协商,从而错失通过鉴定确定损失的最佳时机。而韩虎伟律师的这一行动,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经法院依法委托,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书》,认定车辆直接损失价格为283443元。
一审庭审中,韩虎伟律师围绕赔偿项目逐一举证。关于车辆损失,提交价格认定书;关于施救费,提交施救费发票及支付凭证;关于赔偿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主张被告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一审法院采纳了韩虎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及施救费共计285443元。
然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鉴定意见认定的车辆损失费用过高、鉴定残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施救费票据与事故发生时间不符、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等主张。二审中,韩虎伟律师再次展现出他的专业能力。他提交了新证据——施救费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实际支付施救费的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吻合。针对上诉人的其他主张,他逐一进行有力反驳。对于鉴定意见,强调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未能提交足以否定鉴定结论的证据;对于施救费,指出其与事故具有直接关联性;对于诉讼费,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由败诉方承担。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过,案件虽已取得阶段性胜利,但后续可能涉及执行问题。韩虎伟律师告知尹某,若保险公司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尹某保留了后续维权的路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