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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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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550人看过
导读:一家公司大肆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管材,涉案金额巨大。公司相关负责人被起诉,可他们觉得自己情有可原。这假冒注册商标罪到底该如何判定?法院又会如何裁决呢?
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会怎么判?

一、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黄XX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由黄XX经营管理,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包装等,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孙XX每月拿约7000元工资。2018年1月11日,警方协同质监局对该公司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管材、配件。经审计,2014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销售仿冒管材金额达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由此引发了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纠纷,最终案件走到了法院。

二、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如何认定?

第三,对各被告人应如何量刑

三、争议点拆解

(一)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组织人员生产并销售了大量假冒“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的管材及配件,且有专项审计报告证明销售及未售仿冒管材的金额。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他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销售金额巨大。被告辩称公司经营困难,为了维持生存才不得已采取这种方式,并非主观故意犯罪。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虽然被告称经营困难,但这不能成为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理由。他们在明知是假冒商标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和销售,具有主观故意。因此,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黄X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经营和管理公司,是犯罪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组织者;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参与了犯罪的部分环节;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包装等,对犯罪行为起到了推动作用;孙XX和孙XX负责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黄XX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被告人根据其参与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方则认为各被告人的作用没有明显差异,不应区分主从犯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黄XX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戴XX、黄XX、孙XX和孙XX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因为黄XX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主导权,是犯罪行为的核心人物。而其他被告人是在黄XX的安排下参与犯罪,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相对较小。所以,法院认定黄XX为主犯,其他四人为从犯。

(三)对各被告人应如何量刑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被告单位的销售金额巨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同。黄XX作为主犯,犯罪情节严重;其他从犯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对各被告人应按照其犯罪情节进行量刑。被告方则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考虑到公司的经营困难等因素。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对于主犯黄XX,应依法从重处罚。对于从犯戴XX、黄XX、孙XX和孙XX,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决定对黄XX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他从犯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四、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被告人黄XX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戴XX、黄XX、孙XX和孙XX作为从犯,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五、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企业经营一定要合法合规,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去触碰法律红线。如果企业经营遇到困难,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比如申请破产重组、寻求政府扶持等。个人在工作中也要保持警惕,不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发现公司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六、结尾

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作用,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百余起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量刑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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