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日,杨XX驾车与裴XX、孙XX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孙XX车辆及乘车人受损。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杨XX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孙XX车辆被送至天津XX公司维修。因停运损失协商无果,孙XX起诉索赔13590.96元。此案件中,孙XX委托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李娟娟律师处理该起纠纷,李娟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
一审阶段,XX公司认为孙XX主张的经营损失标准与规定不符,维修时长失真,并申请对维修时长进行鉴定。李娟娟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指出XX公司关于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事项的抗辩无证据支持。同时,依据孙XX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事实,有力支持孙XX要求停运损失的主张。并且,针对XX公司对维修时长的质疑,李娟娟律师提供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证明”及维修结算单,证明车辆的停运时间以及孙XX并无故意拖延修理的情形,使得法院未准许XX公司的鉴定申请。李娟娟律师曾深入研究过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这种专业的研究使得她在处理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孙XX的停运损失为6828元,判决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应赔偿,且因维修单位采购配件及孙XX个人原因延误提车,属于人为扩大损失,不应赔偿,还认为孙XX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收入。李娟娟律师在过往的法律事务处理中,积累了很强的化解矛盾能力,能迅速捕捉到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在二审中,她再次精准地应对XX公司的上诉理由,强调一审中孙XX已提交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停运时长及车辆维修情况,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停运损失赔偿标准并无异议,仅上诉主张停运天数认定过长,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娟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庭审表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李娟娟律师不仅是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还荣获2021年度滨海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2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其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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