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2024年,曾某某与铜陵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某有色金属集团分公司的劳动争议闹上法庭。曾某某2017年入职某公司并被派遣至有色分公司,该公司注销后非因本人原因转至劳务公司,仍在原岗位工作。劳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曾某某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支持后,两公司不服上诉。执业五年的陈明祥律师代理曾某某参与一、二审诉讼。
核心焦点的证据梳理
陈明祥律师拥有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面对此案,他围绕违法解除认定、工龄合并计算等核心焦点展开工作。他仔细翻查考勤记录,对比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内容,认真审查解除证明的合法性。比如,他在审查劳动合同中,发现曾某某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的关键信息;在查看考勤记录时,确定曾某某的工作连续性。他在过往承办的数百件案件中积累了经验,此次梳理证据时更加得心应手,充分发表代理意见,逐一反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专业融合带来的胜诉结果
具备税务师和经济师证书的陈明祥律师,在处理此案时,能从多维度分析问题。他结合法律规定和财税知识,理解案件背后的商业逻辑。在二审中,他凭借专业能力,让法院认可劳务公司未举证合法解除属违法解除,曾某某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工龄应合并计算,有色分公司未举证退回劳动者合法应承担连带,工伤待遇与赔偿金性质不同可并行主张且未超仲裁时效。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劳务公司支付曾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932.36元,有色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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