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孟亮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至今已有数年。在这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赵孟亮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深入分析,为当事人赢得了胜利。
该案原告为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是廊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则是中国XXXX(集团)有限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结算书以及付款记录,这些能证明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然而,关键缺失证据是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状态的证明,被告以此抗辩原告代位权不成立。
赵孟亮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梳理案件时间线,发现第三人起诉被告的时间晚于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时间。同时,收集第三人的企业信用报告,证实其存在多起被执行案件,面临较大资金压力,进一步证明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了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告以第三人已对其提起诉讼,“怠于行使”状态不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赵孟亮律师回应称,原告提起诉讼时第三人尚未起诉,且第三人的资金状况表明其“怠于行使”状态依然存续,代位权并未消失。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原告99万元货款。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赵孟亮律师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紧扣法律条文,明确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如本案中的民法典第535条。其次,精准把握时间节点,通过对比不同诉讼的时间顺序,确定关键证据。最后,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如资金压力、被执行记录等,综合论证“怠于行使”状态的存在,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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