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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遇时效难题,律师精准破局保住百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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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905人看过
股权专业律师 毕晓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61人 执业4年
律所: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120221145858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152058198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从业至今,办理大量案件,最大化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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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X早年出资160万元与他人成立公司,持有8%股权,但公司未将其登记为工商股东。当王X主张股东身份时,却被公司及相关第三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
股东资格确认遇时效难题,律师精准破局保住百万权益

毕晓娜是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承办了数百起案件,在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此次王X遇到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就由毕晓娜代理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为王X,被告是公司及相关第三人。争议焦点在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王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银行转账记录,能证明他实缴出资160万元;还有《股东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他持股8%;以及股东会决议,证明他以股东身份签字、实际参与经营。然而,关键的法律依据缺失,即需要明确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一要点。

毕晓娜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核心争议,向法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或给付之诉,而本案是确认之诉,目的是确认股东身份这一客观事实,属于形成权范畴,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时,她完整提交证据链,包括银行转账记录、《股东合作协议》、股东会决议,并且被告当庭认可出资与经营事实。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以王X多年未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毕晓娜则回应,王X已依法出资、参与经营,具备股东实质要件,仅欠缺工商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成立,对方仅以时效抗辩,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毕晓娜的代理意见,认定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结合出资、协议、经营事实,判决确认王X为公司股东,持有8%股权,保住了王X160万出资对应的股权权益。

毕晓娜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精准锁定核心争议、完善证据链并结合法律依据进行论证的方法论。先明确案件的关键法律要点,再通过完整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从而有力地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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