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集团在2017年X月XX日发布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这一行为直到2020年X月XX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才被正式认定。在此期间,个人投资者庞某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该集团股票,持有至揭露日后未卖出,遭受了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当庞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时,面临着诸多程序劣势。由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本身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商业、金融与法律的专业判断,庞某在这场诉讼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就在这时,徐晓律师团队接手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提出“大部分损失系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抗辩。这是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带领团队总结出一套有效的应对策略:通过提交市场数据、行业对比等证据,来协助法院合理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徐晓律师当庭展示详细的市场数据和行业对比分析,指出在相同市场环境和行业背景下,其他类似公司的股票表现与XX集团存在明显差异,说明庞某的损失并非主要由市场风险导致。被告代理人在听取了徐晓律师的陈述和证据展示后,明显有些慌乱,开始频繁翻阅资料,试图寻找反驳的理由,但在徐晓律师严谨的论证面前,最终未能提出有力的反驳观点,只能沉默应对。
2023年X月XX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XX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所受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予赔偿。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关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并按照“买入均价-基准价”的方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在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情况下,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原告总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庞某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15,567.4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不过,目前该判决虽已作出,但后续的执行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徐晓律师告知庞某,若被告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将保留进一步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以最大程度保障庞某的合法权益。这一安排为庞某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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