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原告痛失爱子,其子在校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然而,当原告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无情拒绝。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坚称不应赔付。原告手中仅有保险合同,却不知如何应对保险机构的强硬态度,陷入了维权困境。
2023年5月,原告心急如焚地来到江苏万泉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此时,距离法定诉讼时效只剩3个月。接待他们的是郑文婧律师,她自2021年执业以来,已承办逾100件案件,其中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8余件。面对此类保险合同纠纷,她深知关键在于审查保险机构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郑文婧没有急于让原告起诉,而是决定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
第1周,郑文婧完成委托手续,仔细查阅了保险合同的每一个条款,标注出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相关的内容。
第2周,她前往学校,与负责办理保险的老师沟通,获取了保险合同订立过程的相关信息,同时收集了学校向学生发放保险资料的记录。
第3周,郑文婧联系了其他投保学生的家长,了解他们是否收到保单以及对免责条款的知晓情况,收集证人证言。
第4周,她整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围绕保险机构未依法履行条款提示义务、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拟定详细的诉讼思路和代理词。
第5周,郑文婧向江苏省徐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材料。
第6周,法院组织庭前调解,保险机构仍坚持其免责主张,调解无果。
第7周,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郑文婧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清晰阐述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第8周,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其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最终,法院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
虽然本案已取得胜诉判决,但保险机构支付保险金尚需一定时间。郑文婧告知原告,若保险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原告保留了后续权利,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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