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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法院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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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722人看过
导读:协议法院管辖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如将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基层法院管辖,或约定不动产纠纷不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选择的管辖法院不明确且无法确定,如仅约定由某地法院管辖但该地有多个法院;约定多个法院管辖且无法协商确定,如同时约定甲、乙两地法院管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协议法院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签合同的时候,很多人都知道可以在协议里约定发生纠纷后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样能避免之后为了打官司该去哪个地方的法院而扯皮。不过,并不是只要在协议里写了管辖法院,这个约定就一定有效的。有时候,看似约定好了管辖法院,到了真正打官司的时候,却发现这个约定根本不管用,这就会让当事人很头疼。那究竟哪些情况下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是无效的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复杂程度等因素,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则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了这两种规定,那约定就是无效的。比如,按照级别管辖,某个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但协议却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就无效。再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协议约定由其他地方的法院管辖,也是无效的。

二、选择的法院不明确或存在多个选择

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明确具体。要是约定的法院模棱两可,或者可以有多种理解,那就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约定自然无效。比如,只写“由当地法院管辖”,但“当地”范围太模糊,不知道具体指哪里。还有,如果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或者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种有多个选择且没有进一步明确选择方式的约定,在实践中也可能被认定无效。像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纠纷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之后发生纠纷,双方对去哪个法院有分歧,这种约定就容易引发问题。

三、未采用书面形式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如果当事人只是口头约定由某个法院管辖,并没有形成书面协议,那么这个管辖约定是无效的。比如,甲乙双方在电话里说好了发生纠纷由某法院管辖,但没有签订相关的书面文件,之后真有纠纷了,这个口头约定就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四、超出法定范围选择法院

当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要是选择了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约定就无效。例如,合同履行地、原被告住所地等都和A市没有关系,但协议却约定由A市的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协议法院管辖无效的情形确定后,后续还可能遇到很多问题,比如已经按照无效的管辖约定做了一些准备工作,该怎么处理;重新确定管辖法院后,整个诉讼流程会不会受到影响等。这些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一不小心就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本地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合法的执业资质,通过官方渠道就能核验。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会夸大维权效果,会结合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的流程,让你在维权过程中少走弯路,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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