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佛山市百X公司是“松X”“松X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主张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商标权,同时认为南通XX公司在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求,但百公司不服上诉。
XX公司初始面临不利局面,法院虽未明确其与南通松公司的直接买卖关系,但认定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产品。证据缺口在于需证明自身无过错且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抗辩:XX公司是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关系;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庭审中,双方就XX公司是否构成“销售”行为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激烈交锋。百公司强调XX公司的转售行为构成侵权,王丹律师则从XX公司的发包模式、主观状态等方面进行反驳。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行为,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仅要求在未售楼盘和未来开发楼盘不得使用侵权产品。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南通睿公司是“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海门XX厂生产、销售,南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侵害其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82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XX厂初始困境在于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有一定相似性,需证明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王丹律师代表XX厂答辩: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坐垫前端中部设计有明显区别,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未落入保护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法院组织当庭勘验比对,王丹律师清晰阐述不侵权理由,强调前端中部“凸起”与“凹陷”的差异。最终,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从这两个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分析事实,如在商标案中明确发包关系、在专利案中找出关键设计差异;二是合理运用法律条文,如商标案中的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三是构建多维度抗辩体系,如专利案中除不侵权抗辩外,还预备现有设计和合法来源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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