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方的一些操作常常会给原告带来不小的挑战。在扬州XX银行与王XX、扬州市XX公司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被告扬州市XX公司在庭审时提出,编号为(20XX年)长商银扬高保字第01XXX号最高限制余额保证担保合同,是公司原总经理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印章私自对外签订的,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司未召开过任何会议,也未形成过任何决议,还称原告作为专业的金融业务单位未尽到审查义务,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这一辩称给银行的追款之路增添了障碍,一审中银行面临着担保责任难以认定的程序劣势。
黄蓉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转换了辩论赛道。她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是关键。黄蓉律师从业多年,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她仔细研究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尤其是那份《担保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该决议书载明扬州市XX公司同意为王XX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王XX”、“贰佰”、“连带责任保证”等字样为手写,汤XX、XXXX公司在下方的“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处签名、盖章,扬州市XX公司在“担保单位”处盖章。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扬州市XX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黄蓉律师运用自己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对证据的深入分析能力,围绕这一焦点展开辩论。她详细阐述了决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指出该决议书形式完备,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和公司盖章,足以证明公司对外担保的意思表示。同时,她针对被告扬州市XX公司提出的未经同意、未开会决议等抗辩理由,逐一进行反驳,要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
面对黄蓉律师的有力辩论,被告扬州市XX公司的代理人一时语塞,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其观点。最终,法院认可了黄蓉律师的观点,对原告提供的担保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判决被告扬州市XX公司对被告王XX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但这起案件仍存在一些后续问题。目前,被告王XX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若被告未能按时履行判决,执行过程可能会面临一定困难。黄蓉律师表示,已建议银行密切关注被告的财产状况,必要时可申请强制执行,以最大程度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这一安排为银行保留了继续追款的路径,即便执行过程可能存在挑战,但律师已为当事人做好了应对准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