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某公司2023年4月,经被告姜X协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XX公司出借40万元。原告于5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汇入德公司账户,并电子回单上备注“借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也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2023年8月,原告要求还款,德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还款1万元,并备注“还款”,但剩余39万元一直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委托周赫律师提起诉讼。
被告德公司辩称该款项是姜X的入股资金,且已通过银行及现金方式合计还款4万元;被告姜X则称与原告无经济往来,不存借贷关系。这起案件的难点于没有书面借条,被告又提出各种抗辩试图否认借贷关系。
周赫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首先,他指导原告凭借转账时的“借款”备注和被告还款时的“还款”备注,让法院认定两组银行电子回单相互印证,证明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无需书面借条合同也能成立。其次,对于被告主张已还款4万元,因无证据证明,律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使法院未采信该说法,最终认定借款本金40万元,已还1万元,尚欠38万元。此外,律师精准区分共同借款人,虽原告曾主张姜X为共同借款人,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律师认同该认定,避免了不必要的上诉。最后,律师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德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时法院支持了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判令德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及全部保全费,驳回对被告姜X的诉讼请求。
对于普通人而言,进行民间借贷时,首先需要增强证据意识。即便碍于情面不签订借条,也可以像本案一样,转账时备注款项性质。同时,要保留好资金往来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当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避免盲目诉讼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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