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最初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指控被告人周XX、胡XX、胡XX。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且专精于诈骗类经济案件等刑事领域的张志来律师,在接受被告人胡XX的委托后,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丰富经验,开启了深入的案件研究。
张志来律师接案后,立即申请查阅全部侦查卷宗。过去六年间成功办理上百件刑事相关案件的张志来深知,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行为的本质和法律适用。他仔细审查了案件中的各项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转账记录等。在审查过程中,张志来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企图通过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人提供帮助,他们主观上并非是想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牟利,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张志来律师与公诉机关进行了沟通。他提出,被告人只是受境外分子诱惑,通过网络APP进行广告推广,张贴二维码,其行为更倾向于为犯罪提供帮助,而非直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公诉机关初步答复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此,有着丰富诈骗类经济案件辩护经验的张志来补充理由,他指出,从证据来看,被告人主要是为上线的非法网站进行推广引流,获取一定报酬,这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相符。且依据他此前办理的多起类似案件经验,对于这类通过网络提供推广帮助的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更为合适。
在庭审中,张志来律师进一步阐述辩护观点。他强调,被告人胡XX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虽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但自案发以来一直认罪认罚。同时,胡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良好,学历较低,年龄尚小,社会经验浅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他还指出,被告人胡XX及家属可以随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志来等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周XX、胡XX、胡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胡XX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相较于最初指控的罪名,刑期大幅减少。张志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成功为被告人胡XX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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