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到帮信罪,罪名反转刑期大减

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到帮信罪,罪名反转刑期大减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023人看过
刑事处罚辩护专业律师 张志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1201810055173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7633233654
案例展示:2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愿意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案子; 愿意用过更多时间和精力和当事人沟通; 愿意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为了就是不辜负每一个当事人的信任和嘱托。
更多>
导读:周XX、胡XX、胡XX三人因张贴含淫秽色情信息二维码标签纸获利被指控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胡XX的辩护人张志来律师介入后,凭借丰富刑事辩护经验,为胡XX辩护。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三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胡XX刑期从原可能的重罪减为拘役五个月。
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到帮信罪,罪名反转刑期大减

公诉机关最初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指控被告人周XX、胡XX、胡XX。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且专精于诈骗类经济案件等刑事领域的张志来律师,在接受被告人胡XX的委托后,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丰富经验,开启了深入的案件研究。

张志来律师接案后,立即申请查阅全部侦查卷宗。过去六年间成功办理上百件刑事相关案件的张志来深知,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行为的本质和法律适用。他仔细审查了案件中的各项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转账记录等。在审查过程中,张志来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企图通过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人提供帮助,他们主观上并非是想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牟利,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张志来律师与公诉机关进行了沟通。他提出,被告人只是受境外分子诱惑,通过网络APP进行广告推广,张贴二维码,其行为更倾向于为犯罪提供帮助,而非直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公诉机关初步答复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此,有着丰富诈骗类经济案件辩护经验的张志来补充理由,他指出,从证据来看,被告人主要是为上线的非法网站进行推广引流,获取一定报酬,这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相符。且依据他此前办理的多起类似案件经验,对于这类通过网络提供推广帮助的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更为合适。

在庭审中,张志来律师进一步阐述辩护观点。他强调,被告人胡XX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虽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但自案发以来一直认罪认罚。同时,胡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良好,学历较低,年龄尚小,社会经验浅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他还指出,被告人胡XX及家属可以随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志来等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周XX、胡XX、胡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胡XX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相较于最初指控的罪名,刑期大幅减少。张志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成功为被告人胡XX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