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开始执业的徐晓律师团队在接受邓某委托后,凭借多年承办大量民商事案件的经验,迅速展开行动。有着丰富证券诉讼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经验的徐晓律师深知,交易记录是此类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他带领团队迅速梳理了原告邓某的交易记录,明确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买入行为,并依据“先进先出”原则核算有效持股。在过往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处理中,徐晓律师就形成了这种严谨梳理证据的习惯,因为他清楚这类案件细节众多,一点疏忽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
庭审阶段,双方围绕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扣除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徐晓律师有着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投资者保护机构公益律师的经历,非常清楚该如何进行论证。他围绕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交了完整的交易流水、对账单及市场数据,充分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投资决策的影响。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原告的部分损失系由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应相应扣除。执业多年、代理过众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徐晓律师针对这一主张提出了合理的反驳意见。他认为被告未能充分证明风险对原告损失的具体影响程度。在以往类似案件中,徐晓律师就遇到过被告以各种非虚假陈述因素为由主张扣除损失的情况,他积累了丰富的应对经验,深知被告需要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
徐晓律师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被告进一步明确风险对原告损失的具体影响程度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初步表示需要考虑双方意见。徐晓律师补充理由称,根据他长期研究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总结的经验,被告既然提出扣除损失的主张,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具体关联及影响比例。他还提及自己代理的其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也有类似情况,当时法院就是依据被告的举证情况来认定损失扣除比例的。最终,法院认可了徐晓律师的观点,要求被告进一步举证证明。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某甲公司股票5000股,平均买入价23.592元,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95060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影响,法院酌情扣除60%的损失,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38100.05元。法院同时支持了原告对佣金和印花税的主张,按总损失差额的1‰计算,体现了对投资者合理损失的全面保护。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投资者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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