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500+件,在建设工程、刑事、婚姻、公司法等领域均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以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能清晰看到她办案思路与常规做法的差异。
通常情况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涉及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全部完工、未经验收合格时,辩护律师多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强调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需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这一条件,以此来为被告方争取减少或免除付款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赵XX与被告中科XX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书》,后因工程建设方资金断裂停工,原告完成部分工程后提交了工程决算书。被告中科XX的代理律师大概率会主张合同无效且工程未验收合格,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然而,鹿静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她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发现原告虽未能提交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据,但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中科XX提交了工程决算书,中科XX在涉案工程中的代理人孙X在工程决算书上签字确认。鹿静律师以此为关键切入点,主张应认定原告与中科XX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的工程量,应视为中科XX认可原告施工的工程符合约定。并且,涉案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并非原告原因导致,所以原告有权要求中科XX按照双方结算的数额支付工程价款。
按照常规,若强调工程未验收合格这一条件,可能的结果是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求被驳回,只能就已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等部分获得支持。但实际结果是,法院采纳了鹿静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已完工工程款为787701.68元以及原告垫付的测试费50000元,合计837701.68元,扣减中科XX已支付的工程款150000元,中科XX差欠原告工程款687701.68元。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利息,最终确认原告在被告处享有破产债权本金687701.68元、利息160461.82元,合计848163.50元。这一结果与常规结果的差异在于,原告成功获得了应得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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