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涉外继承纠纷,上诉人肖X与被上诉人肖X甲、肖X乙系兄妹关系,父母去世后留下位于北京市XX区的房屋。2014年3月,三兄妹签订《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约定房屋由肖X甲继承,肖X甲支付补偿款。肖X起诉主张协议可撤销、未生效、签名伪造等,请求分割房屋及租金。执业24年的李同红律师接受肖X甲、肖X乙委托,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
争议焦点审查
李同红律师从多方面审查案件。在确认协议效力方面,他翻到协议第八条,明确“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且三方均已签字,而协议第五条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是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并非生效条件。有过800余件婚姻继承相关案件经验的李同红律师据此指出肖X主张协议未生效缺乏法律依据。应对签名伪造主张时,他指出肖X在一审开庭已认可协议真实性及签字,二审否认违反禁反言原则。在举证责任归属上,李同红律师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发现肖X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申请鉴定,且一审已认可签名,二审鉴定申请不应被准许。
专业成果体现
法律本科出身的李同红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让法院最终采纳其代理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肖X主张协议被欺骗签订举证不足,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肖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据禁反言原则、鉴定申请规定等,维持原判。李同红律师成功维护了委托人依据合法协议取得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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