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罗X其先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和《财产赠与协议》,两份协议在财产分配上存在明显冲突。原告依据《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继承遗产,被告却主张《财产赠与协议》已取代前者,遗产已在生前赠与。同时,协议的性质、效力以及被继承人签订协议时的状态等问题相互交织,让案件陷入困局。
定性:厘清协议性质与效力
执业20多年、承办过800余件婚姻继承相关案件的李同红律师,没有被复杂的局面迷惑。他首先对协议性质进行辨析,指出《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系法定继承人,不符合法定主体要件,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遗嘱或家庭协议。对于《财产赠与协议》,李同红律师提交现场视频资料,记录了罗X其签署协议的过程,还申请三位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协议是罗X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破局:运用“后协议取代前协议”规则
在明确协议性质和效力后,李同红律师抓住关键,提出《遗赠扶养协议》已被《财产赠与协议》取代。他强调,罗X其生前已通过赠与方式处分全部个人财产,去世时已无遗产可供继承。面对原告及钟X宽主张罗X其签订《财产赠与协议》时无辨别能力,李同红律师指出他们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在视频资料及见证人证言已证明协议真实性的情况下,该主张不能成立。
从案件立案到最终判决,李同红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精准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制定了有效的诉讼策略。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辩护意见,驳回原告罗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负担。李同红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了全部财产权益,展现了在婚姻继承纠纷领域卓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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