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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商标非近似”抗辩,为公司追回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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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594人看过
商标专业律师 郑捷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5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420221052377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43429128
案例展示:18个
律师优势:;擅长处理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金融保险纠纷、刑事辩护、婚姻继承纠纷等。 在劳动人事、业务合同、项目合作、民商事纠纷处理等方面为客户提供精准专业的方案和建议。 每年代理案件近百宗,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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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珠海某有限公司与东莞某公司就商标侵权产生争议,东莞公司上诉称商标不近似等。郑捷峰律师深入研究商标法,从多方面论证商标近似及侵权事实。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东莞公司赔偿珠海公司15万元。
突破“商标非近似”抗辩,为公司追回侵权赔偿

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郑捷峰律师,在处理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珠海某有限公司与东莞某公司就东莞XX生产销售xx蛋卷的行为是否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了激烈争议。这一案件的矛盾点十分突出,东莞公司坚称xx名称具有独特商业价值,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且“XX”与公司的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应认定为侵权。两份相互对立的观点,让案件的走向充满了悬念。

郑捷峰律师于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使他对商标侵权类案件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敏锐的洞察力。接案后,郑捷峰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郑捷峰律师注意到,东莞XX将XX印在蛋卷产品上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了对XX的商标性使用。即使东莞XX获得了香港注册商标XX持有人的授权,但该商标在内地申请注册被驳回,不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范围。经对比,“”中的“XX”部分与公司的“”注册商标文字组成、发音相同,只是字形书写稍有差异,但整体上构成相似;而且“XX”商标用于蛋卷产品,与公司的XX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和相关公众构成混淆。

郑捷峰律师凭借对商标侵权案件的专业敏感度,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商标进行了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充分论证了东莞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在东莞公司提出“XX”与“XX”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抗辩时,郑捷峰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有力地反驳了对方观点。

最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东莞XX生产销售“XX”蛋卷的行为侵犯了公司“XX”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和法律依据均较充分,予以确认。同时,酌定东莞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捷峰律师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通过深入研究法律规定,精准把握案件细节,成功突破了东莞公司“商标非近似”的抗辩,为珠海某有限公司追回了侵权赔偿,有效地打击、遏制了其他公司的不法侵权行为,维护了公司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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