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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签字,承运方仍被判赔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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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771人看过
运输损害专业律师 朱佳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58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31171974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668580816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专注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五大领域,深谙实务痛点。凭借大量成功案例经验,精准制定策略,高效推进案件。注重倾听您的核心诉求,理解困境与目标,以专业能力最大化保障合法权益,全程透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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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XX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与[慈溪XX公司]发生纠纷,[一审对方上诉,试图改判]。律师[朱佳嫣]于[案件处理过程中]介入后,通过[在一审时协助调查事实并回应对方上诉理由]与[在二审中依据证据和事实反驳对方主张],体现律师优势,最终[法院]判决[慈溪XX公司]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57120元及相应利息。
送货单签字,承运方仍被判赔货物损失

货物运输单有对方工作人员签名,托运方也支付了运输费,可货物却没送到收货人手中,承运方还坚称已完成运输义务,这看似“铁证”的情况,让XX公司陷入了难以证明货物丢失的困境。朱佳嫣律师接案后,没有被表面的证据所迷惑,而是深入调查案件背后的真相。

朱佳嫣从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领域相关案件办理了25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在本案中,朱佳嫣深知仅依靠送货单和运输费支付记录是无法确定货物是否实际交付的。她协助一审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送货单仅能证明XX公司将货交付XX公司运输,无法证明XX公司的客户已经收到该批货物,且XX公司支付运费也不代表其认可XX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货物运输义务。

二审阶段,对方上诉称其他送货单可作为履行承运义务的凭据,该日的送货单也应可以。朱佳嫣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力反驳。她指出,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XX公司反映C公司未收到案涉货物时,XX公司表示会找签收单据核对,但其至今未提供相应单据,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货物已经送至C公司。而“王X”在送货单的签名仅能证明XX公司已将货物交付XX公司运输,无法证明XX公司已将该货物交付C公司。朱佳嫣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通过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让法院采信了己方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获得了57120元的货物损失赔偿及相应利息。从接案到结案,朱佳嫣高效地推动了案件的进展,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整个案件中,当事人无需过多操心,朱佳嫣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在朱佳嫣的努力下,XX公司成功挽回了损失,也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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