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闻某在与被告向某合伙经营武汉市XX区某养生保健馆后,因认为被告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分红,且自己实际承担了高于持股比例的店铺支出,遂诉请被告支付分红款、返还垫付支出及相应利息。此时,闻某持有部分协议及相关支出记录,但对于店铺整体的财务状况及分红计算缺乏清晰的认知,在证据和信息上处于劣势。
2025年,被告向某找到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的周峰律师。周峰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500+,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在婚姻、债务、合同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对于合伙纠纷这类民商事案件,周峰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深知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和财务状况的厘清。他第一时间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准备从合同约定和实际经营状况入手进行抗辩。
本案的关键时间节点在于庭审过程。按照普通代理思路,可能只是简单围绕原告的诉求进行回应,但周峰律师熟悉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采取了更为精准的策略。在答辩中,周峰律师依据《分红协议》中“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的约定,指出原告应承担经营风险。他详细分析店铺预付费经营模式,强调账面收入中包含大量顾客预付款,尚未转化为实际收益,依法不应计入可分配利润。同时,他在紧张的庭审准备期内,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账目记录,显示截至2025年xx月xx日,店铺处于亏损状态。此外,他还指出原告7月起擅自离场,构成根本违约。
在庭审质证环节,周峰律师表现出色。针对原告提交的《合伙协议》中手写添加内容,因无原告捺印确认,成功使法院未予采信。对于原告私自收取顾客费用的问题,虽法院最终认定该款项已用于抵扣应发工资,但周峰律师也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对于2024年3月的支出争议,因账本由被告持有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但周峰律师重点强调了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的法律观点,以及预留备用金维持经营的合同约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合伙关系,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账面收入包含顾客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被告主张预留备用金符合合同约定。因双方均未主张解除合伙合同,合伙财产亦未进行清算,原告主张分红款及垫付款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5元、保全费1,171元由原告负担。
不过,目前案件虽已取得阶段性胜利,但合伙关系尚未解除,合伙财产也未清算。周峰律师告知被告,若后续原告再次就合伙事宜提起诉讼,可依据此次判决及相关证据进行抗辩,同时保留对合伙财产进行合理清算的权利,为被告保留了应对后续可能纠纷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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