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毛X与被告浙江甲X公司、戴XX、李XX、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X月XX日进行诉前调解登记,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毛X委托毛XX和徐XX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四被告则共同委托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
毛X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浙江甲X公司归还借款3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5700元,同时要求戴XX、李XX、叶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其理由是浙江甲X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其借款,2014年XX月XX日又以急需项目资金为由借款5000000元,各被告出具《借据》,但未按约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方由汪家道律师代理,辩称借款系事实,但当时约定的是三个月的短期借款,且浙江甲X公司已还清案涉款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了详细认证。比如毛X提交的照片,因仅为照片且双方未就达成合意,照片中《借条》所载金额与起诉金额不符,法院未认可其证明涉案借款未归还的事实;浙江甲X公司提交的记账凭证,虽系单方面制作,但请款单、业务回单及银行流水能一一对应,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于两份《借据》,法院经分析认为浙江甲X公司提交的复印件更具可信度。因为毛X与浙江甲X公司之前的借款习惯是《借据》均为打印无空白处,而本案《借据》姓名、金额、还款时间系手写,且案涉借款于第二日交付,被告陈述因借款当日款项尚不明确空白未填写存在合理性;同时,之前的借款存在清偿困难情况,毛X在已有借款未按时归还的情况下再次出借大额款项长达六年之久与常理不符。
最终,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浙江甲X公司与毛X存在多笔借贷关系,案涉借款已于2015年清偿完毕。法院驳回了毛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毛X负担。
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拥有四级律师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他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还取得了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形成了“法律+经济”的复合知识结构。自2006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在建筑工程、公司法、婚姻家庭纠纷及合同相关纠纷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尤其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此次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代理,再次体现了他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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