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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买卖欠款案: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成胜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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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8 · 166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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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A手握被告某建筑公司拖欠百余万元水泥货款的对账单,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双方陷入激烈纠纷。
水泥买卖欠款案: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成胜诉关键

杨杭川律师于2017年开始执业,是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这起水泥买卖欠款案中,原被告争议焦点于“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被告认为对账人离职便无权对账,而原告坚信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有效。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的对账单、购销合同、交货单、增值税发票。然而,缺失能证明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以及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的关键证据。

杨杭川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有力地证明了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以及指定结算人身份的合法性和对账的有效性。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质证称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杨杭川律师回应,通过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据表明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对于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杨律师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杨杭川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构建闭环证据链、专业应对争议点、全面驳斥虚假抗辩的方法论,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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