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的一起二手车交易纠纷中,原告刘XX遇到了难题。2025年X月XX日,刘XX与被告翟X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以142,000元购买一辆XXl品牌二手车。被告虽注明车辆为“前嘴事故修复车”,还以检测报告告知车辆无全损记录、骨架加强件无维修,但刘XX购车后发现车辆实际为全损车,检测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且XXl品牌核心卖点的换电功能无法使用。刘XX认为被告构成欺诈,遂委托周峰律师处理此案。
周峰律师现执业于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从202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500+,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同时在婚姻、债务、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接受委托后,周峰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确立了“以全损车事实为核心,争取退车退款及赔偿”的诉讼策略。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能否适用“退一赔三”条款。周峰律师仔细分析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事故检测报告、购车合同等证据。他发现被告虽告知车辆存在“前嘴事故”,但发送的检测报告显示“无全损记录,骨架、加强件维修记录为0”,与车辆实际为全损车的事实严重不符,且被告在微信中承诺“之前一次事故都没出过,车况很好”,构成对车辆真实状况的隐瞒和虚假陈述。
在庭审中,周峰律师围绕两个层次展开论证。一方面,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有能力也有义务核实车辆的真实状况,其未实地验车即作出虚假承诺,主观上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换电功能是XXl品牌的核心卖点,直接关系到刘XX的购车目的,被告未告知换电功能无法使用,属于对商品重要性能的隐瞒。虽然最终法院未认定欺诈成立,但周峰律师成功说服法庭采纳了“车辆因全损导致使用价值减损,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观点。
周峰律师还细致整理了刘XX的各项实际损失,包括购车款142,000元、运输费1400元、过户费500元、维修费340元以及律师费8000元,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范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事先知晓案涉车辆为全损车,故不构成欺诈,对刘XX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是,案涉车辆因事故受损被认定为全损车,导致行车安全性降低、使用寿命缩短、车辆性能下降,刘XX购车获取的使用价值受到减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故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刘XX购车款142,000元,赔偿刘XX过户费、运输费、维修费、律师费共计10,240元,刘XX将涉案车辆退还被告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驳回刘XX其他诉讼请求。周峰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刘X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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