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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厘清借款事实,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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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358人看过
民间借贷专业律师 梁国权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律所: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1810069707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42147477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梁国权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中山市律师协会会员。高中就读于中山纪念中学,法学本科就读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梁国权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六年有余,办理了各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债务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保险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受邀担任多家机构、团体及私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梁国权律师为人诚实稳重,处理案件具有高度责任感。不仅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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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款项性质、金额认定以及责任划分等内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引发争议。陈女士与吴先生、黎女士的民间借贷纠纷便是典型案例,梁国权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黎女士成功维权。
民间借贷纠纷:厘清借款事实,维护当事人权益

陈女士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借款数额分别为[X]元和[X]元,共[X]元。她提交转账记录,主张借款给付情况,但吴先生对部分给付情况不予确认。此外,陈女士认为借款用于吴先生建出租房,而吴先生否认该用途,且确认借款为个人债务。黎女士提交离婚证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其与吴先生离婚之后,自己未签名、未收取借款。

梁国权律师接受黎女士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材料。他发现陈女士主张的借款给付情况存疑点,部分款项往来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同时,黎女士提交的证据能有力证明借款与其无关。

庭审中,梁国权律师围绕关键争议点进行辩论。对于民间借贷是否成立,他指出应以借款协议书的意思表示为准,本案民间借贷关系仅局限于协议约定的金额,其余款项往来不构成民间借贷。关于借款本金数额,他强调应以证据记载为准,部分后期给付的款项数额远超借款协议,不符合交易习惯,不能认定为借款本金。对于后期给付款项的性质,他从时间、房屋估值、强拆等多方面分析,指出该款项与房屋对价接近,并非民间借贷,且涉及违法建筑的款项往来不受法律保护。对于黎女士的责任问题,他依据黎女士提交的证据,证明借款发生离婚之后,黎女士未参与借款,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梁国权律师的观点。判决吴先生向陈女士给付[X]元及利息(以实欠数为基数,自[具体日期]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黎女士成功摆脱了不必要的债务纠纷

对于普通人而言,民间借贷中,首先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息等关键信息。保留好转账记录等给付凭证,避免现金交易,以防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如果涉及多人借款,要注意区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责任范围。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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