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被告人因情感纠纷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李晖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全程参与了这起案件的办理。
李晖律师自200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9200711710382,在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或协办的案件已逾千件,在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李晖律师深知刑事案件的时效性,他明白侦查阶段的37天黄金救援期至关重要。在这个阶段,虽然还没有卷宗,但他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情况,并尽快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在会见被告人时,李晖律师不仅仅是与被告人沟通案情,更重要的是向被告人讲解其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告知其诉讼权利,防止被告人在侦查人员的讯问下做出对己不利的糊涂供述。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处于信息封闭状态,李晖律师在不违规的前提下传递了家人的问候,稳定了被告人的情绪,建立了信任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核心争议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李晖律师结合证据梳理案件事实、援引法律规定,出具了专业的辩护意见,明确了案件定性方向,排除了被告人从重处罚的可能。此外,李晖律师还主导推进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赔偿和解事宜。他主动牵头对接被害人一方,制定合理的赔偿方案,全程协助被告人完成赔偿事宜。最终,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在阅卷与质证环节,李晖律师善于从笔录中寻找“魔鬼”。他制作“证据比对表”,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进行纵向比对,将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横向比对,一旦发现前后矛盾、逻辑不通或与其他客观证据相悖之处,就将其作为庭审发问和质证的突破口。当发现有疲劳审讯、指供诱供嫌疑时,他敢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削弱了控方证据体系。
庭审发问时,李晖律师目的明确,通过封闭式提问,让被告人在法庭上说出符合其辩解逻辑的话,为后续的质证和辩论打下事实基础。他结合案件事实与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针对性的轻刑量刑建议,通过庭审举证、质证与辩论,让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李晖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考量被告人具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作出轻刑判决,最大限度降低了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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