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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律师助力原告全额追回20万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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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797人看过
个人债务专业律师 顾建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4年
律所: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4020121039086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899706480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勤勉尽责,认真对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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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司X某拿着被告吐某某写的20万元收条催款无果,一审胜诉后被告仍不服上诉。顾建伟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擅长建设工程、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领域案件。此次,他作为司X某一审及二审诉讼代理人,全权处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收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律师助力原告全额追回20万借款

这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原被告争议焦点在于收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款项性质为借款还是投资款。原告司X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收条、双方的沟通记录以及相关视频。这些证据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不过,被告坚称案涉款项是入股款并非借款,这是原告证据链中缺失的关键证据——需要明确证明款项不是投资款,而是借款。

顾建伟律师介入后,在一审时就提交了收条、沟通记录、视频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借贷合意明确、款项已实际交付,被告负有按期还款义务。到了二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案涉款项系转交某境外公司的投资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顾律师在二审答辩中,首先指出收条明确记载“归还”字样,具备完整借贷合意与还款承诺,不属于单纯代收款项;其次,聊天记录与视频可印证被告认可借款并承诺还款,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再次,被告主张款项为入股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与收条书面约定相悖;最后强调还款承诺系保证责任,并非附条件还款,被告应当按期返还。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质证称收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款项是投资款。顾建伟律师则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解读,有力地回应了被告的质证理由。他从收条的内容、沟通记录和视频的印证等方面,清晰地阐述了双方的借贷关系,反驳了被告的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信顾建伟律师的意见,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司X某全额追回了20万元借款本金。

顾建伟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以下方法论:一是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结合收条内容与证据规则,准确确定案件性质;二是围绕“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核心要件,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三是在二审中有力破解对方上诉理由,清晰区分不同款项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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