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榆林神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引发关注。原告高X的新车遭遇被告谢X驾驶车辆的全责碰撞,导致车辆严重受损。原告高X委托了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的韩虎伟律师处理此案。韩虎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民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这起案件中,被告谢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神木XXxxx云川大道与xxx口左转弯时,与丁X驾驶的原告高X所有的陕Kxxx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神木XX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谢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因与被告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原告高X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辆损失336801元及施救费2800元,共计339601元。
韩虎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了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基础证据,确保诉讼主体适格、事实清晰。然而,案件的关键难题在于车辆损失数额的确定,原告车辆系价值较高的新能源车型,事故造成严重损坏,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提出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面对这一困境,韩虎伟律师在诉讼中果断向法院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经法院依法委托,神木XX价格认证中心于2025年XX月XX日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案涉车辆直接损失价格为336801元。该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为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两点抗辩,一是认为鉴定意见认定的车损数额过高,二是主张残值部分认定过低,并提交了一份报价单截图作为证据。韩虎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对保险公司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回应。
关于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韩虎伟律师强调该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具有法定证明力,应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保险公司仅凭单方报价单截图,缺乏相关车辆信息,不足以推翻司法鉴定结论。关于施救费,韩虎伟律师提交了施救费发票,证明2800元施救费系事故后为减少损失、将车辆拖离现场的必要合理支出,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赔偿责任顺序,韩虎伟律师精准运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侵权责任与保险赔偿的顺序。这一系列的应对策略,展现了韩虎伟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
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和有力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韩虎伟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神木XX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勉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高X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37601元,合计339601元;驳回原告高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8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勉县支公司负担。韩虎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再次证明了他在民事纠纷领域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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