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婚约财产纠纷中,原告李XX与被告吕XX经婚姻介绍所介绍于2023年7月相识,商议缔结婚姻。李XX主张向吕XX支付彩礼共计96000元,二人于2024年2月1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2025年8月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吕XX方退还彩礼15000元,李XX认为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要求吕XX退还剩余彩礼81000元。原告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民事调解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法律条文,认为婚后未共同生活,彩礼应返还。
被告吕XX初始面临诸多不利事实。李XX主张高额彩礼,而吕XX需证明仅收到30000元彩礼且已退还15000元。证据缺口在于要区分清楚哪些转账属于彩礼,哪些是日常开支。
刘欣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主张的高额彩礼,律师指出李XX每月支付的30003500元是生活费用,不属于彩礼,只有2024年1月21日一次性支付的30000元为缔结婚姻的彩礼。同时,提出双方已共同生活,且李XX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存在过错。在法律适用上,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抗辩。
庭审中,双方就彩礼范围的认定进行了关键交锋。原告方强调微信转账的总额应认定为彩礼,而刘欣律师指出,根据生活常识和法律规定,每月定期的转账更符合日常开支的性质,并非为了缔结婚姻的彩礼。通过对转账时间、金额规律等细节的分析,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观点。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法院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李XX每月支付的费用是生活费用,不属于彩礼,2024年1月21日一次性支付的30000元为彩礼。双方登记结婚后存在实际共同生活,离婚时吕XX方已退还15000元彩礼,可认定双方就彩礼返还达成一致,李XX主张返还剩余彩礼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区分款项性质,明确彩礼与日常开支的界限;二是强调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以此作为彩礼无需全部返还的依据;三是指出原告存在的过错,为被告争取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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