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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致损,投资者获法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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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639人看过
公司经营纠纷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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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62163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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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4.5亿元重大担保事项,2020年6月3日被大连证监局处罚。投资者朱X燕、朱X芳因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受损提起诉讼,法院确认公司构成虚假陈述,判定公司分别赔偿两投资者103,151.5元、36968元。
大连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致损,投资者获法院判赔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确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以及判断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程序关键点。这些环节的认定直接决定了投资者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在证券诉讼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些关键机会。

徐晓律师接案后,立即开展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作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的他,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带领团队仔细查阅了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包括公司公告、财务报表等,同时收集了投资者的交易记录等证据

徐晓律师向法院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被告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两项重大担保事项,合计金额4.5亿元,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首次披露,该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证据。徐晓律师补充理由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已认定公司的违法事实,这足以证明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最终,法院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了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

对于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的确定,徐晓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他提出实施日为2016年8月29日,揭露日为2018年12月26日。法院起初对揭露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徐晓律师引用了相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说明公司首次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时间符合揭露日的认定标准。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观点。

在判断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徐晓律师指出原告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被告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系因信赖被告披露的信息所致,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的投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并直接导致了损失。法院对此进行了审查,徐晓律师进一步补充了投资者交易的详细分析和市场情况的说明。最终,法院认定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经过一系列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朱X燕投资差额损失103,151.5元,赔偿原告朱X芳损失36968元。徐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投资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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