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财产纠纷中,借名买房这类复杂案件屡见不鲜。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杨XX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某是第三人母亲。原告与第三人婚后,将出售婚房的款项用于购买7XX室高层房产。20XX年初,因房价下跌及第三人工作原因,决定换购同小区的4XX室洋房。第三人提出用其母亲名义购房可节省契税、规避审计风险,原告同意后,将退房所得114万余元转给被告作为首付款,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此后,房屋由原告一家居住,夫妻二人支付装修款、偿还贷款及缴纳日常费用。
然而,当原告与第三人产生离婚纠纷时,被告及第三人主张4XX室洋房系被告个人出资购买,意图将房产据为己有。原告委托邹炳昂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原告与第三人共有。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购房款系原告及第三人向其的还款,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第三人也陈述房屋系被告所有,原告未出资。
面对这种复杂的局面,邹炳昂律师团队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性。他们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7XX室高层退房及退款银行流水、4XX室洋房首付款支付凭证、贷款账户还款记录、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原告缴纳水电费的记录,以及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4XX室洋房的首付款来源于原告与第三人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退房款,房屋贷款主要由第三人转账至被告还贷账户偿还,装修由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并出资,房屋交付后由原告一家实际居住,被告在微信中也明确表示了借名买房的事实。
邹炳昂律师团队不仅证明了借名买房的事实,还针对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的“购房款系偿还借款”的主张进行了有力驳斥。他们通过证据分析指出,被告所持借条系其与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对账形成,且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款无法对应,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采纳了邹炳昂律师团队的意见,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如存在争议应另行主张。
在这起案件中,邹炳昂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确认了对价值数百万元房产的共有权。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江阴市天XX苑X号4XX室不动产所有权人为原告与第三人,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422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的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
在家庭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而邹炳昂律师团队通过全面梳理证据、精准分析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体现了邹炳昂律师在处理复杂家庭财产纠纷案件中的专业度和能力。他长期深耕无锡、江阴地区,多次办理标的千万、上亿的重大复杂婚姻家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在复杂的案情中找到关键要点,制定精准的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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