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宋某某与天某某科技(大连XX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审民事案备受关注。原告宋某某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和徐晓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而被告天某某科技则委托了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和实习律师于律师。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还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徐晓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类复杂案件中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宋某某与天某某科技的案件中,原告宋某某基于对被告天某公司披露信息的信任投资其公司股票,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期间购买股票产生了损失,因此要求被告天某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人民币201,089.68元。然而,被告天某公司辩称其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且原告所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天某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应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
徐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深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复杂性,这类案件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商业、金融与法律的专业判断。徐晓律师在过往也代理过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如代理的“獐子岛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获得《商法》(ChinaBusinessLawJournal)2022年“年度杰出交易”奖,代理的“利隆媒体证券虚假陈述案”获得律新社2024“年度标杆案例”。
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天某某科技(大连XX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投资损失共计201,029.31元,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6元由被告负担。徐晓律师在此次案件中的表现,再次证明了他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也为众多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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