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处理过众多复杂案件。就如原告王X(化名)起诉被告安股份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王X因信赖被告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披露的公开信息,于2016年9月买入该公司股票,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曝光,股价暴跌,王X遭受数万元投资损失,于是委托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经验,执业证号为13101200610996229。他作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深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复杂性。这类纠纷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商业、金融与法律的专业判断。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徐晓律师并未急于起诉,而是进行了精细化的诉讼准备。
徐晓律师敏锐地注意到本案的诉讼时效将于2022年X月XX日届满,为确保投资者的实体权利不因程序问题而丧失,他带领团队在时效届满前(2022年X月XX日)高效完成立案,成功为当事人锁定了胜诉可能。同时,本案关联到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高院已生效的“示范判决”,徐晓律师团队深入研究该示范判决,将其中关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价、损失核定方法及各方过错责任比例的认定作为本案的核心论点,极大地提高了本案的诉讼效率和胜诉概率。
然而,各被告提出了“无因果关系”、“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因素导致损失”、“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徐晓律师依据《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2022》的相关规定,从“推定信赖原则”、风险因素的量化扣除、时效计算规则等角度进行了有力驳斥,并成功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精确核定。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并参照上海高院示范判决的认定,作出了有利判决。判决被告安股份公司向原告王X支付投资差额损失38,952.77元及相应的佣金、印花税损失。明确了各方责任比例,被告安XX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证券公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还采纳了《损失核定意见书》的专业结论,精准剔除了因股市系统性风险、公司其他利空消息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的损失,确保赔偿金额的客观公允,同时驳回了被告关于时效已过的抗辩。徐晓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再次体现了他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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