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中,保险机构是否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保单送达义务是一个关键的程序要点。在保险理赔的法定程序里,若保险机构不能证明已尽到这些义务,其免责抗辩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2021年开始执业的郑文婧律师,凭借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积累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
郑文婧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接案的首次行动便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有着从2021年至今执业经验且承办逾100件案件、其中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48余件的郑文婧,深知审查保险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关键事实的重要性。她重点针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从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组织证据、拟定诉讼思路。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郑文婧律师积极推进案件程序。在提交证据阶段,2024年3月5日,郑文婧向法院提交了保险合同订立过程的相关证据,请求法院认定保险机构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3月8日,法院初步答复称需进一步核实证据关联性。郑文婧当日补充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她认为自己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保险机构未履行此义务。3月11日,法院认可了该证据的关联性,将其纳入案件审理范围。
在庭审过程中,2024年4月10日,郑文婧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她清晰阐述了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指出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法庭初步表示需综合考虑各方观点。郑文婧再次强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机构的免责条款若未履行法定程序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法院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郑文婧律师精准抓住保险机构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保单送达义务的关键,帮助原告成功获得全额保险金赔付,充分展现了她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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