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10日,丁XX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高X、汪X夫妇签订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约定总房款XXX元,12月10日支付定金5000元,12月11日支付395000元,12月29日前付清余款900000元。丁XX谎称自办银行贷款,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她未办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还个人欠款,未付余款就逃匿了。此外,2017年间,丁XX还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丁XX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丁XX的辩护人提出对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意见,还指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认为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这也应作为丁XX的从轻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丁XX无购房能力却签订购房合同,未按约定办理贷款,将房产抵押借款并逃匿。关于合同诈骗部分,有被害人高X的陈述、众多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房地产买卖协议、收据、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伪造公司印章部分,有证人朱XX、孔X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她伪造公司印章,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数罪并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合同诈骗数额认定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已将丁XX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扣除。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法院予以采纳,但认为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于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这起案子由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的施亚军律师代理。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较长,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重大财产交易时,一定要对对方的信用和履约能力进行充分调查。像本案中的高X、汪X夫妇,如果在交易前多了解丁XX的情况,或许能避免损失。同时,对于印章的管理也要严格,防止他人伪造印章带来法律风险。
在这起案件中,施亚军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他毕业于四川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坚实基础,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承办过众多类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正是这种丰富的经验,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提出对丁XX有利的辩护意见,如指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为丁XX争取到了酌情从轻处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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