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云南XX公司却面临着无直接收货凭证的困境。这一尖锐的矛盾引发了人们的好奇:在没有关键收货凭证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设备已经交付并让被告承担付款责任呢?本案中,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解决了这一难题。
2024年,原告云南XX公司与被告昆明XXXX开XX锦XXX幼儿园签订了《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教学设备及配套课程,被告按约支付课程款,若未达约定课程款则需全额支付设备款258212元,违约方还需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原告依约履行后,被告却欠付2024年秋季学期课程款13895.80元,并且在2025年2月明确表示不再使用课程。原告遂诉请解除协议、支付课程款、设备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被告虽然同意解除协议和支付课程款,但却抗辩未收到设备,不应支付利息和律师费。
汤思骑律师自2024年加入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面对本案无直接收货凭证这一棘手问题,汤思骑律师凭借其对合同纠纷案件证据细节的高度敏感,从合同履行的事实入手进行调查取证。
2025年6月9日,案件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证据质证环节,汤思骑律师协助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在事实确认阶段,汤思骑律师帮助法院审查确认了案涉协议约定内容、被告欠付课程款、明确不再使用课程、原告支出律师费8000元,以及被告支付的课程款未达约定金额等事实。
在争议评判过程中,汤思骑律师围绕合同解除条件、设备交付事实、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承担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他指出,虽然没有直接的收货凭证,但被告长期使用课程的事实足以证明设备已经实际交付。被告逾期支付课程款且超过10日,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最终,法院采纳了汤思骑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构成违约,案涉设备已实际交付。
20XX年X月2X日,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云南XX公司与被告昆明XXXX开XX锦XX幼儿园签订的《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教学设备课程款13895.80元、教学设备款258212元、律师费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被告承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汤思骑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从合同履行事实出发,成功克服了无直接收货凭证这一障碍,为原告追回了27.2万余元的设备课程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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