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胥X与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中,沙璇律师参与其中。沙璇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的法学教育让她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与缜密的法律思维。
案件中,上诉人XX公司与被上诉人XX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未认定被上诉人恶意保全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沙璇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各类刑事、民商事诉讼案件的经验,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她所在的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一直秉持着专业、严谨的态度处理案件。
在该案件里,被上诉人多次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金额多次变更,且使用多种手段延长冻结上诉人账户时间,导致上诉人银行账户被冻结长达三年之久。上诉人还提出曾想用房屋置换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但被被上诉人拒绝,最终上诉人因违约被罚没余万元。沙璇律师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如同她在众多案件中所做的一样,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主观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请。然而上诉人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未能客观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二审期间,沙璇律师继续深入分析案件,综合考虑双方的诉辩请求和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若申请保全人权力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且适用过错原则认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终审判决未支持被上诉人工程款支付诉请,但双方确实存在债权关系,上诉人差欠被上诉人工程款,只是未达到支付条件。沙璇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善于精准识别法律风险,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在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内,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沙璇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以“尽心勤勉、秉承严谨、坚守信念、精诚尽责”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细节,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充分展现了她在法律实务中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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