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X与某高校返还原物纠纷上诉案中,案件情况颇为复杂。刘X曾承租某高校位于昆明呈贡区的商铺,签订《国有房产出租合同书》,约定争议协商不成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约不成,但刘X使用该商铺,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之后,某高校以刘X无权占据房屋构成侵权为由,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诉讼,主张该案系侵权纠纷,应由呈贡区法院管辖。
一审阶段,刘X在法院合理期限内(结合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无管辖权,请求驳回某高校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系履行租赁合同引发的争议,仲裁条款合法有效,裁定驳回某高校的起诉。某高校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提出本案系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刘X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法定期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等理由。
此时,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张云顺、杨艳、阿贵忠等律师组成的团队接受刘X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张云顺律师执业至今十八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主要办理合同、民商诉讼案件及公司非诉法律事务,有丰富的争议处理和法律顾问实务经验;杨艳律师同样执业十八年,专注于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领域,有丰富的诉讼、仲裁实务经验;阿贵忠律师执业九年,法律专业理论功底扎实,擅长诉讼、人力资源管理和合同业务。
云南匠诚律师团队在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定位案件核心,把控争议焦点。他们明确本案核心在于法律关系定性、仲裁条款适用及管辖权异议期限三个关键点。针对某高校的上诉理由,团队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逐一拆解抗辩。对于法律关系性质,他们明确刘X与某高校的争议源于房屋租赁关系,应属租赁合同纠纷;针对管辖权异议期限问题,结合疫情防控期间电子送达的特殊性,抗辩刘X系在知晓全案情况、委托代理人后及时提出异议,未超出合理期限;强调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应驳回起诉。
在整个代理过程中,云南匠诚律师团队充分考虑疫情期间的特殊送达情形,合理抗辩管辖权异议期限问题,避免当事人因程序瑕疵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通过主张仲裁管辖,为当事人规避了后续可能产生的实体诉讼风险,节约了诉讼成本,实现了当事人程序利益最大化。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云南匠诚律师团队代理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X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张云顺、杨艳、阿贵忠等律师组成的云南匠诚律师团队,从一审管辖权异议代理到二审上诉抗辩,全程严谨细致,及时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精准制定代理策略,最终成功维持一审裁定,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专业的履职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