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中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出现了尖锐的矛盾。原告张X作为XX公司唯一股东,主张已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出资期限未届满享有期限利益,且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并已达成执行和解;然而被告钢管租赁站却辩称张X未完成财产独立举证,XX公司无偿债能力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所谓到期债权和和解协议均未生效,且张X起诉超期。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让案件充满了悬念。
唐瑞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在经济纠纷的诉讼与执行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百件余件,对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尤为专精。在这起案件中,唐瑞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敏锐地察觉到了案件的关键所在。
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的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XX公司需支付钢管租赁站租赁费及违约金,该判决生效后XX公司未履行,钢管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钢管租赁站以XX公司为一人公司、张X未实缴增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为由,申请追加张X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作出追加裁定,裁定张X对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X收到裁定后,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唐瑞律师在接案后,凭借对经济纠纷案件证据的高度敏感,迅速对案件展开了深入调查。他仔细审查张X提交的证据,发现张X仅提交营业执照、公司账户信息,远远未完成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同时,唐瑞律师还发现有证据证明XX公司通过张X家属、员工账户流转资金。
在庭审中,唐瑞律师依据这些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张X的主张。他指出,张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针对张X提出的出资期限未届满享有期限利益的主张,唐瑞律师强调,XX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依据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张X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张X主张的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及相关和解协议,唐瑞律师通过调查发现总包单位明确否认欠款,相关和解协议未获总包单位确认,无法律约束力,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撑。
最终,法院采纳了唐瑞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负担。唐瑞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地维护了钢管租赁站的合法权益,克服了案件中“财产独立证据不足”的障碍,为当事人实现了高效回款,解决了胜诉难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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