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转让纠纷中,债权转让是否有偿以及对价金额的确定往往是案件的关键。本案中,争议焦点实质就是原告麻xx将40万元(及利息)债权转让给被告李xx是无偿还是有偿,若是有偿,对价是多少金额。2023年开始执业的朱佳嫣接手此案后,凭借其在民商事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抓住证据审查这一关键环节,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朱佳嫣接案后,立即申请查阅全部卷宗。2023年执业至今已承办逾300件案件的她,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仔细研究了原告麻xx和被告李xx提交的证据,对案件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
20XX年X月XX日,朱佳嫣代表原告麻xx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书面答辩称原告要求归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案涉折抵的800000元中是麻xx应当要承担的费用,其被迫写下250000元欠条,欠款实际并不存在。朱佳嫣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以及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向法院阐述原告的主张。她指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原、被告已经明确(20XX)浙0XXX民初xxxx号案件中的80万元(及利息)原告麻xx和被告李xx是各半享有的,相关的生效判决也已经认定原告麻xx无需承担任何债务,从常理而言,原告麻xx将自己的40万元(及利息)份额转让给被告李xx抵扣李xx个人的债务不可能是无偿的。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并未明确表示愿意以自己的份额去偿还被告名下的债务,反而有表示“我又没造木屋”、“事实是跟我没关系”等认可(20XX)浙0XXX民初xxx号判决结果的意思,即原告认为该案的债务与原告无关,对被告提交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xx支付原告麻xx价款400000元,支付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麻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朱佳嫣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准确把握案件关键点,运用法律依据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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