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继承纠纷案,原告成某与被告李某、王某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于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李某为监护人。父亲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李某作为监护人,掌控了父母的全部财产,却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且在父母去世后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等未分割,遂再次起诉。被告李某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王某同意李某的意见。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难以证明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和被告李某的取款情况。关键缺失的证据包括被继承人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以及被告李某各项支出的合理性证明。徐正杨律师介入后,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李某实际取款总额为1405426.83元。针对被告主张的129万余元支出(包括医疗费、护工费、丧葬费、原告回宁费用等),律师逐项核查,对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如医疗费、护工费;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虚张666593元,提出异议。同时,律师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入账户)的性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告提供了相应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律师对被告的质证理由进行了有力回应,通过详细的证据分析和法律依据阐述,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合理支出,将剩余部分认定为可分割遗产。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李某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付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剩余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某37403元,支付被告王某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徐正杨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优先核查资金流向,通过调取银行流水确定取款总额;逐项质证支出合理性,对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明确遗产范围,区分不同性质的财产;克服取证困难,利用诉讼程序获取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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