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与XX公司就工程价款结算产生争议,林业局不认可XX公司出具的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而该审计报告是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如何在两份不同的证据之间找到平衡,成为了胜诉的关键。刘昊东律师接案后,没有盲目跟随林业局的鉴定思路,而是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工程实际情况。
刘昊东律师熟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程序规则。他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轻易依赖后期的司法鉴定结果。按照常规路径,可能会陷入对鉴定结论的过度纠结,从而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刘昊东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他指出,案涉工程的养护期是在2014年至2016年秋季,而《002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基准年为2020年,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是XX公司负责的范围。林业局要求XX公司保证2020年案涉工程苗木的成活率从而扣除死树造价,进而认为案涉工程款给付条件尚未得到,不应给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二审期间,时间紧迫,每一个决策都至关重要。刘昊东律师在关键时间节点完成了高难度动作。他精准地抓住了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的要点,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的抗辩。他指出,林业局在不认可XX公司的《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前提下,用该报告确定较低的工程造价减去《002号鉴定意见书》中的死树价格,系用两个不同的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种做法不应得到支持。
从接案到结案,刘昊东律师展现出了高效的办案风格和成本意识。本案于[一审立案时间]立案,[二审判决时间]二审判决生效。在整个过程中,刘昊东律师代理此案未申请任何延期,实际开庭[X]次,提交书面材料[X]份。当事人仅到庭[X]次,其余程序由刘昊东律师代为完成。从当事人第一次见刘昊东律师到最终拿到胜诉判决,共[X]天。刘昊东律师以专业的诉讼能力和高效的办案风格,切实为客户减损止损、实现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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