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原告代打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原告认为代打卡是应急操作且未影响公司经营。2025年执业的尹杰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抓住证据这一关键环节,着手收集能证明原告加班事实及未休年假的证据。
尹杰律师接案后,第一步便是指导【原告A】收集相关证据。他凭借自己丰富的劳动纠纷办案经验,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有着深厚劳动法律专业功底的他,自执业以来承办过百余件各类案件,在劳动争议领域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他指导【原告A】收集、整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分类、核实、完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2025年10月,尹杰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整理好的证据,并请求法院依据这些证据支持【原告A】未休年假工资及延时加班费的诉求。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尹杰律师在接到答复后,于10月15日补充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说明,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和年假规定的法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条款,强调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告A】的加班事实及未休年假的事实。10月20日,法院经过重新审查后,认可了尹杰律师提交的证据,并决定在庭审中重点审查这些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尹杰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尹杰律师凭借严谨的逻辑思维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清晰阐述【原告A】的合理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针对【被告A】的抗辩理由,他逐一进行质证、反驳,重点强调【原告A】的加班事实及未休年假的事实,精准运用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例如,当【被告A】提出代打卡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时,尹杰律师依据证据指出代打卡是因原告突发身体不适的应急操作,且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A】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原告A】存在代打卡行为,【被告A】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A】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代通知金、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不予支持;但【原告A】主张的部分未休年假工资及延时加班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A】向【原告A】支付指定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几千余元、延时加班费几万余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A】承担。尹杰律师成功为【原告A】追回未休年假工资及延时加班费,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尹杰律师全程跟进,及时向【原告A】反馈审理情况,解答疑问,引导其理性维权,充分彰显了其专业价值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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