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0XX年X月X日,岚山区某路口,M某驾驶货车与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M某、乘车人W某死亡,两车及设施受损,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各负同等责任。死者W某的近亲属ZX、WXX起诉多名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追加交通运输局为被告,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最初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交通局无需担责。日照厉春艳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她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接着,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同时,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反驳原告“绿化遮挡视线”的主张。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及相关方可能会质疑交通局对道路绿化有管理责任,且绿化影响了视线。日照厉春艳律师则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阐述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围绕“无管护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三点核心,全面驳斥原告诉求。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日照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对日照市某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其他部分被告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实现了行政机关完全免责、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负担诉讼费用的胜诉结果。
日照厉春艳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先厘清管理职责以明确主体责任,再以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结合现场证据和法律条文构建完整逻辑链的方法论,为行政机关成功剥离了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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